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积极处置的原则。

二、幼儿园要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任组长,分管食品卫生工作的副园长任副组长,班组长、保健医生、食堂工作人员、后勤人员为成员。

三、幼儿园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实施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防蝇、防鼠、防尘、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等设施。

四、食堂管理人员要管理好食堂从业人员。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

五、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树立为幼儿服务的思想,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六、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抓好食堂规范化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储存关,确保食品安全。

七、食堂管理人员要认真制定并实施食品卫生安全计划,对厨房各部位环境卫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保证幼儿每天在一个整洁、卫生的环境里用餐。

八、幼儿园食堂严禁购买、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九、食堂要建立严格的饮食卫生管理制度和食物留样制度,饭菜实行分餐制,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十、定期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提高其安全意识,加强食堂管理,规范操作程序。

十一、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立即将中毒者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现场制止和隔离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十二、幼儿园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善或不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食品中毒的或重大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包括原料采购、设施设备要求、从业人员管理、仓库及厨房日常管理、监管机制、食物中毒处理程序和自查与责任追究等七项规定。一、原料采购规定要求采购安全的原料。要认真审核供应商的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查看原料质量有无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或三无产品等情况;在确定原料质量符合要求并确认供应商资质证件齐全后签订供货协议;对供应商的食品原料库存量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建立安全可追溯机制等。二、设施设备要求规定要求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设备;有相应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有存放生熟食品的橱柜;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刀具的橱柜或专用橱架;有消毒设备等。三、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厨房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上岗;着装整洁做到洗手消毒;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操作卫生习惯等。四、仓库及厨房日常管理规定要求各室厨房由专人管理各项设施设备要合理规范放置有序挂牌标识清楚明确;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确保冰箱不被污染;定期除霜除冰;及时清除变质或变味的食品等。五、监管机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检查督促等。六、食物中毒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现场取样工作;协助调查做好相关事宜等。七、自查与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各室各厨房定期自查自纠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责任落实到人增强每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情节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以上七项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落实使本园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实处落到细处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从而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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